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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氧化-生物活性炭组合工艺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2-12-19 10:25 浏览次数:

臭氧氧化-生物活性炭组合工艺的规定
1.1 臭氧氧化-生物活性炭组合工艺流程及工艺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氧化-生物活性炭组合处理工艺可应用于微污染原水的深度净化处理。
2 通过臭氧氧化作用将大分子难降解有机物转化成小分子易降解有机物,提高后续颗粒活性炭吸附池的氧化降解能力,利用活性炭吸附过滤及生物降解过程去除水中的色度、嗅味、有机污染物等。
3 颗粒活性炭吸附池型式应根据工艺目的和出水水质需求确定,可采用上向流颗粒活性炭吸附池、下向流颗粒活性炭吸附池。
4 臭氧接触池工艺流程和工艺布置,应满足本规程第3 章节条款相关规定要求。
1.2 臭氧氧化-生物活性炭组合工艺设计参数,应参照本规程第3 章节条款相关规定要求,还应满足《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相关的设计参数要求。
1.3 工艺设备的选择和配置,主要由以下系统构成:臭氧接触池设施、臭氧发生系统、臭氧投加装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颗粒活性炭吸附池设施、配水配气系统、反冲洗系统等。
下面是第3章关于臭氧反应系统的相关规定
2.1 臭氧接触反应系统,包括臭氧接触池和臭氧投加装置。
2.2 臭氧接触池,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接触池的设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 的相关要求。
2 臭氧接触池臭氧投加量应根据工艺目的和待处理水的水质情况,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当无试验条件或可参照经验时,用于市政给水厂,预臭氧投加量可按0.5~1.0 mg/L 考虑,后臭氧投加量可按0.5~3 mg/L考虑;用于市政污水厂或再生水厂,臭氧投加量可按1.5~3kgO3/kgΔCOD 考虑;用于工业污水厂或含工业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经过针对性试验或参照同类工程相似经验确定。
3 接触池出水宜设计臭氧脱气室,脱气时间宜为5 min~15 min。臭氧接触池宜采用薄壁堰跌水出流,跌水高度不宜大于600 mm。
【条文说明】适宜的跌水高度可以使部分溶解于水中的臭氧释放出来,防止溶解于水中的臭氧进入下一个处理构筑物。需考虑跌水高度过大时,堰流跌落容易携带气泡进入下一个处理构筑物,导致臭氧接触池内负压过大,呼吸阀频繁动作。
4 臭氧接触池尾气收集管可设置在臭氧脱气区室池顶或臭氧接触室池顶。
5 臭氧接触池注水后,设计流量及零流量下,应能保持全密闭。防止臭氧进入上下游构筑物。
6 臭氧接触池设计水深宜采用5 m~9 m。
7 臭氧接触池池体结构应能耐一定的正压及负压。
8 臭氧接触池水流应采用竖向流,并设置竖向导流隔板。池体导流隔板顶部和底部应设计连通孔。
【条文说明】在与池顶相连的导流隔板顶部如设置通气孔,则池顶可只设置一套自动双向压力平衡阀。与池底相连的导流隔板底部设置流水孔是为了清洗接触池时便于放空。与池底相连的导流隔板底部宜考虑可开关的通行孔,便于设备安装和检修。
9 臭氧接触池宜考虑排水放空。如不能完全放空,应设计排水坑,采用临时潜水泵排空。
10 臭氧接触池结构应该防止臭氧腐蚀,应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 的相关规定。
2.3 臭氧投加装置分为微孔曝气装置和辐流喷射装置。微孔曝气装置主要由微孔曝气盘、气体分配装置组成。辐流喷射装置主要由水射器、辐流式曝气盘、气体分配装置、增压水系统等组成。
2.4 微孔曝气装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微孔曝气装置的曝气量应能满足臭氧投加量的需求。
2 曝气装置布置应适应臭氧投加量及处理水量的变化,不会发生短路现象(臭氧与水没有接触反应)。
3 微孔曝气装置的臭氧传质效率应大于85%(按6 米有效水深计)。
4 当待处理水进水的悬浮物浓度≥10 mg/L 时,不宜选用微孔曝气装置。
2.5 辐流喷射装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市政污、再生、工业等污水厂臭氧接触池的投加量较大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可考虑采用辐流喷射装置。辐流喷射装置由水射器、辐流式扩散装置、增压水系统等设备组成。
2 臭氧投加应采用气水混合式。水射器宜采用文丘里形式。
3 辐流式扩散装置应适应臭氧投加量及处理水量的变化,不会发生短路现象。
4 辐流式扩散装置的臭氧投加区域宜为正方形或圆形。
5 增压水宜采用给水厂自用水、澄清池出水、滤池出水、臭氧接触池出水、污水再生水等滤后水。
6 增压水采用臭氧接触池出水的,增压水泵、增压水管路中与臭氧和原水接触池的部分的材质应与臭氧投加设备材质相同。
7 臭氧投注量和增压水的气水比宜为0.7~1.2 kg 气体流量/m3 增压水,设计宜采用气水比为1.0 kg 气体流量/m3增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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