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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臭氧发生系统检测评估项目及要求

发布日期:2022-11-21 14:24 浏览次数:

水处理臭氧发生系统检测评估项目及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臭氧发生间的机械通风应符合GB50013的规定。
5.1.2臭氧发生间的室内空间及室内环境温度应符合GB50013的规定。
5.1.3臭氧发生间的噪声值不应高于85dB(A)。
5.1.4臭氧发生间应设有臭氧泄漏浓度的检测仪或报警仪,臭氧泄漏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5.1.5臭氧系统中属于压力容器的装置应符合TSG07、GB/T150(所有部分)及GB/T151的规定。
5.1.6臭氧系统中属于压力管道的供气管道应符合TSG07、TSGD0001及GB/T20801的规定。
5.2气源装置
5.2.1气源装置提供的各类气源的质量应符合GB/T37894的规定。
5.2.2气源装置工作介质为氧气的设备与管道的布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5.2.3气源装置采用液氧源、富氧源(包括PSA型、VPSA型)时,液氯储罐、汽化器、氧气压缩机等设备与管道的布置及防护应符合GB50030和GB50013的规定。
5.2.4气源装置采用液氧源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是否需要设置补氮装置。
5.2.5气源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值不应高于85dB(A),如有超出应采取降噪措施。
5.2.6气源装置包括管路应有压力安全泄放装置。
5.3臭氧发生器
5.3.1臭氧发生器的额定技术指标(臭氧产量、臭氧浓度和臭氧电耗)、稳定性、可靠性等应符合GB/T37894的规定,并应符合臭氧发生器产品的额定值要求。
5.3.2奥氧发生器的配置应满足工程应用需要,设施运行应满足标称能力要求,应满足更大臭氧加注量的要求。
5.3.3臭氧发生器的冷却装置、外循环冷却水温度条件应符合GB50013的规定。
5.3.4臭氧发生器应有备用设计,采用空气源时应按硬备用(设置备用的臭氧发生器,保证臭氧发生器故障时臭氧产量不变),采用氧气源时可采用软备用(通过提高无故障臭氧发生器的进气量维持臭氧产量不变,此时臭氧发生器的臭氧浓度相应降低)或硬备用。软备用时奥氧产量应为更大臭氧加注量的1.25倍。
5.3.5臭氧发生器应有压力安全泄放装置。
5.4臭氧投加装置
5.4.1臭氧投加装置应根据臭氧投加点、投加量等选择适宜的投加方式,并应符合GB50013的规定。预臭氧投加宜采用射流器扩散,后臭氧投加采用微孔扩散器、微孔扩散器、射流器等的布置应符合GB50013的规定。
5.4.2预臭氧、后臭氧接触池的臭氧投加总量应根据处理水量、水质、单位臭氧投加量等进行计量和调节。
5.4.3臭氧接触池各布气区格中的臭氧投加量应能按照设计比例进行分配和调节。
5.5臭氧接触池
5.5.1预臭氧、后臭氧接触池的臭氧投加位置、设计投加量应根据原水特征、生产工艺和处理效果确定,应符合GB50013的规定。入
5.5.2臭氧与水接触时间应符合GB50013的规定。
5.5.3臭氧接触池池顶设置的自动双向压力平衡阀应符合GB50013的规定。
5.5.4奥氧接触池顶部尾气排放管上应设置尾气臭氧采样口,通过检测尾气臭氧浓度验证臭氧吸收效率,臭氧吸收效率不应低于90%。
5.6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5.6.1臭氧尾气消除装置排放的气体臭氧浓度应符合GB3095的规定。
5.6.2奥氧尾气消除装置的设备类型应符合GB50013的规定。
5.6.3臭氧尾气消除装置的更大设计气量应符合GB50013的规定。
5.6.4臭氧尾气消除装置设置在室外或臭氧接触池池顶时应有防雨设施。
5.7水质
臭氧一活性炭深度处理工艺对色度、臭味、有机物等污染物有相应的净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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