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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3-2018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关于臭氧发生系统要求

发布日期:2022-11-22 17:30 浏览次数:

GB50013-2018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关于臭氧发生系统要求
9.10臭氧氧化
I-般规定
9.10.1臭氧氧化工艺的设置应根据其净水工艺不同的目的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以去除溶解性铁、锰、色度、藻类,改善臭味以及混凝条件,替代前加氯以减少氯消毒副产物为目的的预臭氧,宜设置在混凝沉淀(澄清)之前;
2以降解大分子有机物、灭活病毒和消毒或为其后续生物氧化处理设施提高溶解氧为目的后臭氧,宜设置在沉淀、澄清后或砂滤池后。
9.10.2臭氧氧化工艺设施的设计应包括气源装置、臭氧发生装置、臭氧气体输送管道、臭氧接触池,以及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10.3臭氧设计投加量宜根据待处理水的水质状况并结合试验结果确定,也可参照相似水质条件下的经验选用,预臭氧宜为0.5mg/L~1.0mg/L,后臭氧宜为1.0mg/L~2.0mg/L当原水溴离子含量较高时,臭氧投加量的确定应考虑防止出厂水溴酸盐超标,必要时,尚应采取阻断溴酸盐生成途径或降低溴酸盐生成量的工艺措施。
9.10.4臭氧氧化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10.5所有与臭氧气体或溶解有臭氧的水体接触的材料应耐臭氧腐蚀。
Ⅱ气源装置
9.10.6臭氧发生装置的气源品种及气源装置的形式应根据气源成本、臭氧的发生量、场地条件以及臭氧发生的综合单位成本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10.7臭氧发生装置的气源可采用空气或氧气,氧气的气源装置可采用液氧储罐或制氧机。所供气体的露点应低于一60C,其中的碳氧化合物、颗粒物、氮以及氩等物质的含量不能超过臭氧发生装置的要求。
9.10.8气源装置的供气量及供气压力应满足臭氧发生装置更大发生量时的要求,且气源装置应邻近臭氧发生装置设置。
9.10.9供应空气的气源装置中的主要设备应有备用。
9.10.10液氧储罐供氧装置的液氧储存量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当地的液氧供应条件综合考虑确定,不宜少于更大日需氧量的3d用量,液氧气化装置宜有备用。
9.10.11制氧机供氧装置应设有备用液氧储罐,其备用液氧的储存量应满足制氧设备停运维护或故障检修时的氧气供应量,不宜少于2d的用量。
9.10.12以空气或制氧机为气源的气源装置应设在室内,并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以液氧储罐为气源的气源装置宜设置在露天。
除臭氧发生车间外,液氧储罐、制氧站与其他各类建筑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液氧储罐四周宜设栅栏或围墙,不应设产生可燃物的设施,四周地面和路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规定的范围设置非沥青路面层的不燃面层。
采用液氧储罐或制氧机气源装置时,厂区应有满足液氧槽车通行、转弯和回车要求的道路和场地。
Ⅲ臭氧发生装置
9.10.13臭氧发生装置应包括臭氧发生器、供电及控制设备、冷却设备以及臭氧和氧气泄漏探测及报警设备。
9.10.14臭氧发生装置的产量应满足更大臭氧加注量的要求。
9.10.15采用空气源时,臭氧发生器应采用硬备用配置;采用氧气源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择采用软备用或硬备用配置;采用软备用配置时,臭氧发生器的配置台数不宜少于3台。
9.10.16臭氧发生器内循环水冷却系统宜包括冷却水泵、热交换器、压力平衡水箱和连接管路。与内循环水冷却系统中热交换器换热的外部冷却水水温不宜高于30外部冷却水源应接自厂自用水管道,当外部冷却水水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9.10.17臭氧发生装置应尽可能设置在离臭氧用量较大的臭氧接触池较近的位置。
9.10.18臭氧发生装置应设置在室内。室内空间应满足设备安装维护的要求;室内环境温度宜控制在30℃以内,必要时,可设空调设备。
9.10.19臭氧发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臭氧发生间内应设置每小时换气8次~12次的机械通风设备,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2应设置臭氧泄漏低、高检测极限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
3车间入口处的室外应放置防护器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并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
Ⅳ臭氧气体输送管道
9.10.20输送臭氧气体的管道直径应满足更大输气量的要求,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5m/s。管材应采用316L不锈钢。
9.10.21臭氧气体输送管道敷设可采用架空、埋地或管沟。在气候炎热地区,设置在室外的臭氧气体管道宜外包绝热材。以氧气为气源发生的臭氧气体输送管道的数设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中的有关氧气管道的敷设规定执行。
V臭氧接触池
9.10.22臭氧接触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
9.10.23臭氧接触池的接触时间应根据工艺目的和待处理水的水质情况,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当无试验条件或可参照经验时,可按本标准第9.10,26条、第9.10.27条的规定选取a)
9.10.24臭氧接触池应全密闭。泄顶应没置臭氧尾气排放管和自动双向压力平衡阀,池内水面与池内顶宜保持0.5m~0.7m距离,接触池入口和出口处应采取防止接触池顶部空间内臭氧尾气进入上下游构筑物的措施。
9.10.25臭氧接触池水流应采用竖向流,并应设置竖向导流隔板将接触池分成若干区格。导流隔板间净距不宜小于0.8m,隔板顶部和底部应设置通气孔和流水孔。接触池出水宜采用薄壁堰跌水出流。
9.10.26预臭氧接触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触时间宜为2min~5min;
2臭氧气体应通过水射器抽吸后注入设于接触池进水管上的静态混合器,或经设在接触池的射流扩散器直接注入接触池内;
3抽吸臭氧气体水射器的动力水,可采用沉淀(澄清)后、过滤后或厂用水,不宜采用原水;动力水应设置专用动力水增压泵供水;
4接触池设计水深宜采用4m~6m;
5采用射流扩散器投加时,设置扩散器区格的平面形状宜为弧角矩形或圆形,扩散器应设于该反应区格的平面中心;
6接触池顶部应设尾气收集管;
7接触池出水端水面处宜设置浮渣排除管。
9.10.27后臭氧接触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触池宜由二段到三段接触多串联而成,由竖向隔板分开;
2每段接触室应由布气区格和后续反应区格组成,并应由竖向导流隔板分开;
3总接触时间应根据工艺目的确定,宜为6min~15min,其中第一段接触室的接触时间宜为2min~3min?
4臭氧气体应通过设在布气区格底部的微孔曝气盘直接向水中扩散;微孔曝气盘的布置应满足该区格臭氧气体在士25%的变化范围内仍能均匀布气,其中第一段布气区格的布气量宜占总布气量的50%左右;
5接触池的设计水深宜采用5.5m~6m,布气区格的水深与水平长度之比宜大于4;
6每段接触室顶部均应设尾气收集管。
9.10.28臭氧接触池内壁应强化防裂、防渗措施。
Ⅵ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10.29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应包括尾气输送管、尾气中臭氧浓度监测仪、尾气除湿器、抽气风机、剩余臭氧消除器,以及排放气体臭氧浓度监测仪及报警设备等。
9.10.30臭氧尾气消除可采用电加热分解消除、催化剂接触分解消除或活性炭吸附分解消除等方式,以氧气为气源的臭氧处理设施中的尾气不应采用活性炭消除方式。
9.10.31臭氧尾气消除装置的更大设计气量应与臭氧发生装置的更大设计气量一致。抽气风机应可根据臭氧发生装置的实际供家量适时调节圳量,一可无名重X
9.10.32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应有备用。
9.10.33臭氧尾气消除装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设在臭氧接触池池顶,也可另设他处,另设他处时,臭氧尾气抽送管道的更低处应设凝结水排除装置。
2电加热分解装置应设在室内;催化剂接触或活性炭吸附分解装置可设在室内,也可设置在室外,室外设置时应设防雨篷;
3室内设尾气消除装置时,室内应有强排风设施,必要时可加设空调设备。

原文下载地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tzgg/201908/20190828_24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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