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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对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及电耗指标的要求

发布日期:2022-09-13 14:42 浏览次数:

国标对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及电耗指标的要求
臭氧发生单元介质和电极材料应使用耐臭氧材料,保证在放电条件下和臭氧环境中可长期稳定工作。
 
以空气为臭氧发生器冷却方式时,冷却空气的相对湿度应≤85%。以水为臭氧发生器冷却方式时,直接冷却臭氧发生器的冷却水6.5≤pH≤8.5,氯化物含量≤250mg/L,总硬度(以CaCO。计)≤450mg/L,浑浊度(散射浑浊度单位)≤1NTU。
1.基本工作条件
在环境温度5℃~45℃,相对湿度≤85%,冷却水进水温度≤35℃条件下,臭氧发生器应能连续使用。
2.性能要求
2.1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电耗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及电耗指标
 
2.2对于大、中型臭氧发生器,臭氧产量的调节和控制范围应为10%~100%。
2.3臭氧发生器输出的臭氧浓度应在其标示值±10%范围内。
2.4臭氧发生器运行4h后,在设计的额定功率及进气流量的工况下,2h内臭氧浓度与臭氧电耗的变动值不应超过5%。
2.5臭氧发生器平均寿命应≥20000h;无故障工作时间累计应≥8000h。
3.副产物
3.1以空气为气源,臭氧发生器产生的氮氧化物(NOz)浓度不得大于臭氧浓度的2.5%。
3.2用于饮用水消毒时水中溴酸盐浓度应≤0.01mg/L,甲醛浓度应≤0.9mg/L。
4.臭氧泄漏量
在有人条件下使用臭氧发生器,使用臭氧气体消毒时应密闭,周围环境中臭氧泄漏量应≤0.1mg/m°(配备臭氧泄露报警仪)。
5.臭氧残留量
密闭条件下臭氧消毒一个工作周期结束后,密闭室内臭氧气体残留量应≤0.16m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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